司法實踐中,買賣雙方因發票問題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而發票則是買賣合同中的一個重要介質。那么,如何兼顧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如何維護合法交易并規范市場行為?如何依法保障稅收制度的有效實施,促進市場經濟秩序的合理有序發展?……帶著這些由發票衍生的法律與社會問題,記者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采訪。
1買方訴請賣方開具發票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簽訂《供貨協議書》,約定乙方向甲方供應0號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結算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支付貨款,乙方收到貨款后三日內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在甲方結清貨款的前提下按月總量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合同簽訂后,光菲公司依約向惠程公司供應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該款項。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開具了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至合同期滿,仍有22.5萬元的發票未向惠程公司開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光菲公司開具價稅合計金額為22.5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行政法律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惠程公司請求光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法不予支持,遂駁回了惠程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拒開發票行為應由稅務機關處理
該案承辦法官孫仲分析指出,這起案件的焦點問題在于,開具發票的主張能否作為一項獨立訴訟請求。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對拒不開具發票的行為,權利遭受侵害的一方當事人可向稅務部門投訴,由稅務部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同時發票管理辦法也規定,對拒不開票的義務人,稅務管理機關可責令開票義務人限期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可并處罰款。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還規定,取消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格、收回拒不開票義務人的增值稅發票。
上述規定說明,請求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應屬于稅務部門的行政職權范疇,不應由法院主管,這也是民商事法律關系與稅收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之所在。
鑒于此,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自行到稅收行政管理部門尋求行政救濟。
2賣方未開發票致買方損失買方賠償訴求獲支持
2013年10月,美緣美公司與利達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美緣美公司向利達公司采購墨西哥鐵礦2萬噸,美緣美公司于合同簽訂后預付貨款,雙方最終根據相關的品質證書和港口過磅單結算,貨款多退少補。
合同簽訂后,美緣美公司向利達公司預付貨款共計2030萬元,利達公司收到預付款后向美緣美公司交付貨物2萬噸。但利達公司遲遲未向美緣美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年底,美緣美公司到法院起訴,稱利達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其開具增值稅發票,造成美緣美公司未能抵扣稅費的損失295萬元,請求判令利達公司承擔該項損失295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45.9萬元。
經查,因利達公司未向美緣美公司交付相應發票,美緣美公司因此損失295萬元稅費抵扣款事實成立。
廈門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及的買賣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形式合法,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在美緣美公司依約預付貨款后,利達公司卻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美緣美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造成美緣美公司損失295萬元,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據此,法院支持了美緣美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