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應稅服務營業額的起、止時間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試點通知的上月倒推12個月確定。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二、已認定一般納稅人但尚未生效期間,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試點實施前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在試點實施前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五、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及《青島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稿)》的規定執行。
六、試點實施后,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青島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稿)》,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七、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八、試點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應填寫《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表樣附后)。
九、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輔導期管理。
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