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教育或研究機關進口教育研究用品申請免稅,依下列規定程式辦理:
一、國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應分別報請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進口地海關申
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免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第5條申請教育研究用品免稅進口,應以教育或研究機關為進口人。但因特殊原因需委讬國內廠商代為進口,經教育或研究機關敘明理由函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準后,或依政府采購法規定辦理采購者,得以國內代辦廠商或得標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上應注明原申請教育或研究機關名稱;用品進口后應直接交與原申請之教育或研究機關。
教育或研究機關依政府采購法采購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并依前條規定申請免稅時,應檢附書明采購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公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海關審查。
第6條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應于核定免稅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進口,逾期失其效力。但因故未能于核定免稅之有效期限內進口者,得于該免稅有效期限屆滿前逕向原核定免稅之海關申請延期六個月。
第7條教育研究用品申請免稅進口,其通關程序應依海關有關進口通關規定辦理。
第8條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其輸出入規定應依現行相關貿易法規辦理。
第9條教育或研究機關應按年設置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專簿(格式如附件三)
于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放行之翌日起一周內詳細記載。
前項專簿應保存十年,供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海關隨時查核。
第10條教育或研究機關所有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必須確供各該教育或研究機關本身在教育、研究、實驗、實習或國際比賽、訓練等目的使用;非經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補稅不得轉讓或變更用途。
第11條海關對于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之用途與數量有疑問時,得函請教育或研究機關提出說明,必要時得派員前往實地查核。
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