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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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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答:《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因此,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一)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二)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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