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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半年稅收政策整理之企業所得稅篇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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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7號)文明確:新稅法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在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深圳市、廈門市經濟特區以外的企業以及上海浦東新區內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原經批準實行合并納稅的企業,從2008年一季度改為按季度預繳。 2、2008年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2008]8號)清理全文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33件,部分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3件。 3、2008年2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規定:對按照國發[2007]39號文件有關規定適用15%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在2008至2011年分別按18%、20%、22%、24%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之后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稅法實施前已經按照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2款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對減免稅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的,繼續執行至期滿后停止;對減免稅期限超過5年的,從第六年起按新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4、2008年2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明確了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證券投資基金,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和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5、2008年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資事項,可辦理再投資退稅;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專有技術或提供貸款等取得所得凡在2007年底以前簽訂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可繼續給予免稅。 6、2008年3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制定下發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 7、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制定下發了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8、2008年5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9、2008年5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明確: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2008年6月29日,《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款項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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