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將獨立核算的子公司的某酒店整體轉讓給乙公司,轉讓中涉及的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乙公司以什么票據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符合上述規定的重組方式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不屬于應稅行為,受讓方乙公司不需要取得發票,憑雙方簽訂的重組協議及收付款憑證作為資產的入賬憑證。
甲公司轉讓某酒店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可以適用一般納稅處理或特殊納稅處理。
如果整體資產轉讓同時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的五個條件,甲公司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選擇特殊納稅處理。即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