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稅字〔2014〕78號 2014-06-17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區局各派出機構: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稅總發〔2014〕5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小型微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內政發〔2012〕88號)中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廣泛深入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各級地稅機關要根據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強化政策宣傳,多渠道、多平臺、多視角宣傳報道,將宣傳貫徹落實活動納入“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中統一部署。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短信和12366熱線,廣泛宣傳國家和自治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內容(低稅率、減半征稅、減免地方分享部分)、辦稅流程、申報要求、管理方式,特別是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允許享受優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戶曉。
二、優化納稅服務,規范管理流程
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無需地稅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含核定征收企業),應真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相關內容,并將其作為備案資料報送,無需再報送其他資料。同時《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報送資料》第二條第十二項“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和減計應納稅所得額及減免地方分享部分優惠報送資料”停止執行。
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后續管理
各級地稅機關要結合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調整,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后續管理。一是匯算清繳過程中或結束后,要及時掌握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對于未享受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應及時辦理退稅或抵減下年度應繳稅款。二是匯算清繳結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情況的統計分析,掌握享受優惠政策的戶數、占比、減免稅額、存在問題,及同比增減情況,開展優惠政策的效應評估。三是對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進行抽樣檢查,原則上檢查抽樣數量不得低于本地區小型微利企業總數的10%。四是積極開展對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績效分析,為完善優惠政策和創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議。
四、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管理責任
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務院根據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情況做出的重要決策,各級地稅機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增強服務意識,精心謀劃周密部署,落實管理責任,確定責任人和責任部門,積極穩妥地落實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確保在2014年二季度(或7月份)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內全部落實到位。
對于已經完成2014年一季度(或前5個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的企業,原則上不對其已完成的預繳申報進行調整,對于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但未享受的,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度(或月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