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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進出口稅收政策調整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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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退稅率調整 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硝酸銨適用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7號)規定,自2月1日起,硝酸銨統一執行13%的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率為13%的,不予辦理退稅)。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鉻鹽和松節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07]39號)規定,自4月1日起,取消脂松節油、木松節油和硫酸鹽松節油等商品的出口退稅。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鋼材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64號)規定,自4月15日起,部分特種鋼材及不銹鋼板等76項商品的出口退稅率降為5%,軋壓花紋的熱軋卷材等83項商品取消出口退稅。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出臺,自7月1日起,取消瀕危動物、植物及其制品等553項商品的出口退稅;降低初榨豆油等2268項商品的出口退稅率;花生果仁等10項商品退稅改為免稅。出口退稅率由過去的17%、13%、11%、8%和5%分別調整為17%、13%、11%、9%和5%五檔,調整前適用于13%、11%、8%的商品退稅率分別下調至11%、9%、5%或取消了出口退稅率,調整涉及商品共2831項,約占海關稅則全部商品總數的37%.7月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97號),對財稅[2007]90號文已取消或下調退稅率的鹽、焦爐、訂書機等商品的海關代碼重新歸類。 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小麥等原糧及其制粉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07]169號)規定,自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麥、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糧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稅。但對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簽訂的出口合同,只要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主管出口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的,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準予按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執行。2008年3月1日以后,無論新老合同一律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 以上文件行文時間均集中于上半年,它不但釋放出了國家產業結構、出口商品結構調整的明確信號,而且有利于引導出口企業優化產業結構,減少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產品的出口,促進地方經濟增長方式的良性發展,減輕地方財政超基數退稅的支付。 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管理 卷煙企業計劃出口免稅分類管理。3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稅出口卷煙計劃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7]318號)確定,NISE、中南海等16個牌號的卷煙為“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列名卷煙對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全年免稅出口計劃在年底不夠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追加、調整其牌號、出口數量等內容。5月,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列免稅出口卷煙口岸的批復》(國稅函[2007]489號),增列深圳海關下屬大鵬海關為免稅卷煙出口口岸,經該海關報關出口的免稅卷煙企業,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免稅核銷手續。 跨年度商品海關代碼退稅不符的處理。4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解決跨年度海關商品碼申報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31號)規定,對文件所述跨年度商品因按照2007年海關商品代碼申報出口退稅時,與海關報關單信息不一致所產生的疑點,主管地稅務機關在認真審核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礎上,可采取人工處理的辦法通過。 生產企業外購產品視同自營的管理。4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列名生產企業外購產品出口試行免抵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7]468號)重點強調,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審核、審批列名企業外購產品出口的免抵退稅申請,確保相關退(免)稅憑證及電子信息無誤。 委托承建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的辦理。6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637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與承建企業簽訂了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承建企業受托采購國產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交由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退稅。 擴大免予提供收匯核銷單企業的試點。1月和8月,下發《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山東省等五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發[2007]188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天津、上海、浙江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發[2007]92號)規定,自1月1日和9月1日起,分別對大連市、廈門市、深圳市、濟南市所有出口企業、寧波市鄞州區20戶出口企業;天津市所有出口企業,浙江省試點成功后可擴大到所有的出口企業,上海市試點成功后推行的25戶出口企業,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點。 規范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規定,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后,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同時,還明確無法在此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的,應按規定辦理延期申報手續,對《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開具仍按國稅發[2006]102號第四條規定執行。 下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暫行)辦法。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出臺,小規模納稅人2008年1月1日后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免稅或免稅核銷申報。文件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的認定資格期限,申報免稅、免稅核銷的程序及資料的提供。同時,還列名6種不予免稅的情形應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此辦法較系統地規范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消除了多年來此類企業征、免稅不銜接的難點。 海關保稅港區與物流中心(B型)試點稅收政策 進、出海關保稅港區的稅收政策。8月,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2007年第164號),自2007年10月3日起開始施行,其進、出海關保稅港區貨物的稅收政策,比照洋山保稅港區海關監管特殊區域的規定執行。 進、出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的稅收政策。8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規定,自8月1日起,對通過驗收的蘇州高新區和南京龍潭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比照蘇州工業園區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同時,對北京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及擴大試點期間經批準設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驗收通過之日起也按此規定執行。 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退稅政策試點。12月,下發《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退稅政策試點范圍的通知》(署加發[2007]494號),對南京海關等10家已具備入倉退稅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擴大試點。即:對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在貨物實際離境出口后,出境地海關方予以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如實際不離境的,不予辦理出口退稅,海關不得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國內貨物進入出口監管倉庫,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與備案單證檢查 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定位。1月,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4號),為基層稅務機關依法治稅、加強管理提供了依據,使出口退稅由案頭管理轉向實地核實成為了可能。 出口貨物備案單證檢查。1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單證檢查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7]69號)規定,在1月1日~3月31日期間,對2006年度出口企業備案待查的購銷合同、出口貨物明細單、裝貨單和運輸單據等單證進行檢查,規范出口退(免)稅制度管理。 進口稅收及其他相關政策調整 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修訂。4月,《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7號》頒布新的《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自4月26日起,凡在《目錄》內的進出口商品,也適用于加工貿易,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規定。1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規定,自1月1日起,對國務院確定的16類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的國內企業,因開發、制造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國內不能生產的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稅款轉作國家資本金,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8月,《財政部關于大型全斷面隧道掘進機零部件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63號)規定,對開發、制造大型全斷面隧道掘進機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也按上述政策執行。 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進口商品目錄修訂。5月,海關總署2007年第19號公告《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6年修訂),自3月1日起執行。《目錄》調整將會影響部分外商投資企業有關項目的確立以及購入國產設備退還增值稅、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優惠。 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調整。5月,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頒布《關于調整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的通知》,將煤炭、軟木等351項稅目的進出口暫定稅率進行調整。其內容是降低有利于技術創新的關鍵設備、零部件及資源類商品的進口關稅,減少企業進口成本,擴大戰略資源的儲備。調高資源類商品暫定出口關稅,限止國內資源流失,加快出口企業的產業結構優化。12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應稅商品是否征收出口關稅的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07年第61號公告)規定,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可以免征出口關稅外,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應稅商品,一律照章征收出口關稅。這樣一來,內、外資企業在稅收方面將共同處在同一起跑點,平衡稅負、公平競爭。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經國務院批準,自12月1日起,執行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版),2004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同時廢止。《目錄》調整后部分鼓勵類項目變為限制類或禁止類,其項目投資不在擁有優越性,稅收政策也失去了特定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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