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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自住房后以補償款買房是否繳納契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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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政府性拆遷自住房后,以補償款購房是否繳納契稅? 答:依據《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二條規定,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用拆遷補償款購房可以根據上述規定確認如何納稅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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