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南京某商貿公司效益不錯,職工收入也不菲。近日市地稅局稽查局對其進行納稅檢查時卻發現這家公司的員工人人生活都有困難,且年年都困難。原來這家公司近幾年每年春節前都會給全體員工發放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生活困難補助,按照稅法規定生活困難補助是免納個人所得稅的,這筆補貼自然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 稽查人員追問究竟有何困難,公司領導只能坦承以此名義發放獎金。最終稅務機關依法責令該公司補扣個人所得稅4萬余元,并對未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行為處以少扣稅款50%罰款。 稅務分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的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冒用此名義發放獎金逃避扣繳義務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發放津貼、補貼提醒:個稅政策須吃準,日常管理要細化 相關話題—— 解除勞動合同、買斷工齡、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取得一次性補貼的涉稅處理及例解 發放津貼、補貼提醒:個稅政策須吃準,日常管理要細化 用工會費發放職工困難補助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三個期間”概念辨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