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基本情況
某煤礦成立于2003年3月10日,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注冊資金1688萬元,從業人員729人,主要從事煤炭開采、銷售,產品成本主要由原材料、專用工具、工資、電纜等構成。企業的煤炭產品主要包括精煤、混煤、煤泥和矸石次煤等。年開采能力30萬噸/年。
2.評估對象確定
從征管軟件、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數據采集。
評估人員根據采掘行業的特點,選擇了有針對性的指標,包括影響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的因素,主要包括市場售價、井底生產工人工資、井底運煤用電、火工用料等。具體情況是:2007年,企業資產總量269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19729萬元,2007年1月~12月原煤產量29.98萬噸,原煤銷售29.72萬噸,主營業務收入12669.23萬元,主營業務成本7707.32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1647.05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477.65萬元,進項稅額轉出30.79萬元,應納增值稅1200.20萬元,稅負9.4%,比本地區行業增值稅稅負低。實現會計利潤1978.41萬元,應納所得額1979.05萬元,實現企業所得稅653.08萬元,所得稅貢獻5.15%。
該企業作為當地重點稅源企業,增值稅稅負較低,所得稅貢獻率偏低,因此在匯繳期內,評估小組將該企業列為重點評估對象。
3.評估數據采集
(1)內部信息采集
收集企業申報資料和企業重點稅源月報信息資料:
①2006年實現銷售收入9011萬元,實現增值稅729.89萬元,增值稅稅負6.68%,噸煤增值稅稅額32.25元,噸煤單位成本245.38元,實現利潤1312萬元,應納所得稅495萬元;2007年實現銷售收入12669.23萬元,實現增值稅1200.20萬元,增值稅稅負9.47%,噸煤增值稅稅額39.91元,噸煤單位成本262.69元,實現利潤1978.41萬元,應納所得稅653萬元。
②企業毛稅利2006年1312萬元,毛利率14.59%;2007年1979.05萬元,毛利率15.62%。
(2)外部信息收集
企業2006年正式投產,為重點稅源企業,評估人員通過對同行業的信息比對分析,對相關生產工藝流程,生產工序及生產工程的了解,充分掌握了該行業的特點。確定企業為半機械化半手工化開采。
井下的生產工藝過程包括井下掘進、綜采、井下運輸、通風、排水等,企業地面主要是將原煤提升后進行分流、洗煤,具體生產工序如下:
(3)設計全區該行業的指標系數
納稅評估人員選擇3戶以上生產經營正常,財務核算正規的老企業。通過對其投入產出,銷售毛利率,增值稅稅負率,制定出2007年全區該行業的銷售毛利率16.23%、噸煤增值稅稅額41.38元,噸煤單位成本254.94元,噸煤耗用原材料58.32元,噸煤耗電12.35元等參考指標峰值。
(4)案頭分析
結合日常稅源監控信息,對2007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以及企業財務報表進行詳細的案頭對比分析,制作《納稅評估分析底稿》。
①稅負率分析
企業2007年增值稅稅負9.47%,2007年全市同行業稅負率10.25%,全區同行業稅負率11.23%。該企業增值稅稅負率低于全市、全區同行業稅負水平0.78%、1.76%,可能存在隱瞞銷售收入或虛抵進項稅額情況。
企業2007年所得稅貢獻率5.15%。2007年全市同行業所得稅貢獻率6.96%,全區所得稅貢獻率7.03%。該企業所得稅貢獻率低于全市、全區同行業1.81%、1.88%,可能存在虛列成本或費用、價格偏低或不計收入現象。
②銷售毛利率偏低
2007年毛利率15.62%,全區該行業的銷售毛利率16.23%,可能存在虛列成本或費用現象,視同銷售行為不計提銷項稅額以及不計收入的現象 。
③成本同比分析
根據企業重點稅源月報,從三個方面推斷企業可能存在銷售原煤未申報納稅的疑點:一是企業2007年噸煤單位成本262.69元,其中噸煤耗電14.49元,噸煤耗用原材料61.67元,噸煤增值稅稅額39.91元,而全區噸煤單位成本254.94元,噸煤耗用原料高于全區3.35元,噸煤耗電高于全區2.14元,噸煤增值稅稅額低于全區1.47元;二是企業生產工人2007年的工資總額為1042.3萬元,井底工人單位工資35元/噸,由此倒算出2007年產煤量是29.9噸,2007年原煤銷售市場供不應求,那么相應的銷煤量也應是29.9萬噸,而賬面銷量只有29.72萬噸;三是井底運煤用電是指用絞車從井底吊上來,再用煤車運出來所耗用的電。經過測算,1度電可以運3噸煤,測算出2007年的產量應是29.87萬噸,大于賬面0.09噸;四是火工用料是指挖煤用的雷管和炸藥,用量是挖1噸煤要用1.9根雷管、3.2公司炸藥,測算出2007年的產量是29.84萬噸,與銷量也有出入,同樣也測算也企業可能存在價格偏低、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或在建工程耗電未轉出進項稅、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虛列成本等行為。
④企業近兩年的財務報表的數據分析
表A-58
2006年2007年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率賬面銷售噸位(萬噸)22.6329.7231.33%賬面平均售價(元/噸)381.15426.2911.84%賬面銷售收入(萬元)90111226936.15%應納所得額(萬元)1500197931.93%
各指標增長不同步,特別是銷售收入增長率和應納所得額增長率不同步,相差4.22個百分點,分析有可能存在虛列成本費用的現象。
4.約談舉證
在掌握了企業多生產經營信息及相關資料的基礎上,納稅評估人員制作了約談提綱,按照約談提綱,與企業的法人代表、生產經營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進行了約談。首先告知了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要如實舉證,如實回答詢問,如有隱瞞、作偽證,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疑點問題不能解釋清楚的,將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然后出具《約談舉證通知書》及《自查報告》,要求企業進行自查。
兩天后企業自查情況:
(1)集體宿舍取暖用煤133.3噸,應計入福利費,按同期價格(470元/噸)視同銷售人,應補繳增值稅0.81萬元,應補繳所得稅2.07萬元。
(2)2007年衛生室、理發師(11人)的工資計入福利費的工資,所得稅匯算時,誤計入計稅人數,影響計稅工資、福利費、職教費等,應剔除:
計稅工資:1600×11×12=211200元
福利費:211200×14%=29568元
職教費:211200×1.5%=3168元
合計應補繳所得稅8.05萬元。
(3)賬面售價明顯偏低:經查閱憑證,2007年11月14日開出的三張853噸的大票,并沒有發煤,當時的售價是410元/噸,已按34.97萬元的銷售收入入賬;而此批煤其實是在12月20日按453元/噸銷售的,相關的3.67萬元的銷售款,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應補繳增值稅0.48萬元,補繳所得稅1.2萬元,合計1.68萬元。
(4)產量與銷量偏差:根據井底工人工資、井底運煤用電與火工用料等技術數據計算出2007年的產量是29.9萬噸,而賬面實際產量29.78萬噸問題。企業向關系單位提供取暖煤0.12萬噸未入賬,應補繳增值、所得稅供不應求22.08萬元(400元/噸)。
5.評定處理
根據納稅人陳述,確認納稅人沒有主觀偷稅意識,主要是賬務人員對有些問題稅收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準而造成的。針對以上問題,稅務人員再次宣講了有關稅收政策,使企業認識到了產生錯誤的原因,消除了以往對稅法理解的偏差,心悅誠服地在《稅務約談舉證記錄》上簽了字。根據約談核實情況,納稅人在認真自查的基礎上,報送了《納稅評估自查報告》,并在一定時間內及時足額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據此,該納稅人的疑點都已得到了充分的解析。
6.管理建議
(1)加強對企業的日常管理。對存在職工集體宿舍和在建工程的企業,稅收管理員及征管單位一定要加強日常巡查力度,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同時要充分利用稅收管理員監控系統和稅收預警系統,加大納稅評估力度,切實將此類納稅人的管理落到實處。
(2)推動行業納稅評估。稅務機關要想改進該行業征管方式,可以選定一戶作為切入點,建立更多的評估指標,帶動煤炭行業的納稅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