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2011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
各相關納稅人:
為進一步提高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2011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匯算清繳對象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廈門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非居民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限
非居民企業應當在2012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
三、申報和匯算清繳
(一)年度申報表
非居民企業必須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有關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801號)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年度申報。核定征收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據實申報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據實申報企業)及其附表兩張。非居民企業應及時、準確辦理年度申報,避免出現非居民納稅人填報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情況。
(二)需要報送的資料
非居民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軟件下載和使用
在軟件使用方面,新的非居民企業需要在廈門國稅網站―“辦稅服務”― “軟件下載”― “納稅申報”下載“涉稅通企業版(2012版)(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軟件)”,安裝完成后,進入軟件進行操作,必須使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的模塊輸入數據,不得使用其他模塊進行操作。原來已經參加過以前年度匯算清繳的非居民企業可以直接安裝“涉稅通企業版(2012版)”,軟件可以升級到最新版本,原來的數據不受影響,但必須重新選擇和確認“納稅人基本信息”中的“所屬行業國標代碼”,保證行業國標代碼為新版的代碼。
(四)申報流程
非居民企業到申報大廳進行年度申報,不用網上申報,申報流程具體如下:
1.非居民企業將匯算申報數據報送管理人員。企業人員將數據輸入“涉稅通企業版(2012版)”軟件申報系統,然后導出申報電子數據,把申報數據盤連同紙質的資料(申報表主表、附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報送給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先將申報電子數據文件保存在其電腦中,然后將申報電子數據導入“涉稅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系統”,與企業紙質申報表核對,進行邏輯審核,確定數據無誤后,將申報數據盤交還給企業人員。
2.非居民企業將匯算申報數據報送征收部門。企業人員持管理人員審核通過的申報數據盤及紙質申報表(主表、附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到征收部門,征收人員將申報數據盤內與納稅人識別號相一致的申報數據文件讀入到CTAIS中,經與申報表核對無誤后保存數據,并在紙質申報表上蓋章確認。涉及補稅的,同時開具稅收繳款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