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為汽車電子生產企業,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產品及原材料報廢較多,對相關稅務問題有一些疑問,進行相關咨詢:1、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我司理解為下列幾種情況可不做進項稅轉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a.由于質量問題,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產成品不能用于生產或銷售而報廢:b.由于產品質量問題,售后發生召回,再將產品進行的報廢;c.產品更新換代,部分專用材料失去了使用價值,形成的報廢;以上三點理解不做進項稅轉出是否正確?另:財務從謹慎性原則出發,對于已經報廢的材料做了進項稅轉出,如以上三點成立怎樣將轉出的進項再轉回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是自然災害損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為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綜上,上述三種情形的資產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金可以不做轉出處理。對于財務上已做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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