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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舊設備折舊如何計提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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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機械公司以20萬元購入B企業1臺舊設備,該設備已使用4年,入賬原值為25萬元,已提折舊9.5萬元,殘值率為5%,使用壽命為10年。A公司購入該設備后,是按照25萬元計入設備原值,還是按照購買價20萬元入賬?如果按照購買價入賬,折舊年限是按照該設備剩余使用年限確定,還是按照稅法規定的生產設備不低于10年計算?上述問題直接影響到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假設A公司按原單位入賬價值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固定資產”25萬元,貸記“累計折舊”5萬元、“現金”20萬元。這種會計處理雖有代表性,但存在局限性。首先,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不符。因為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其次,會計處理以原單位入賬價值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并不確切,特別是在多次轉賣及無法取得原始資料的情況下更無從談起。稅務處理方面,A公司購入舊設備支出20萬元,取得票據20萬元,入賬原值也為20萬元。這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即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也便于保持會計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一致性,減少未來納稅調整事項。 設備入賬價值確定為20萬元后,折舊期間是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計算呢?如果按照10年計算,每年折舊額為20×(1-5%)÷10=1.9(萬元)。如此計提折舊盡管符合稅法規定,但顯然與設備的實際使用壽命不吻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三條的規定,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因此,A公司購入該設備最低折舊年限應確定為(10-4)×60%=3.6(年)。考慮到該設備的剩余使用年限,選擇5年計提折舊對于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都相對方便,每年折舊額為20×(1-5%)÷5=3.8(萬元),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清繳時無需再作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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