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們為什么要在2009年營業稅暫行條例修訂時,把原來營業稅下的以“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來判定跨境勞務的征免稅規則,改為按照“勞務的提供方或接受方是否在境內”作為判定跨境勞務的征免稅規則,應該是在征管實踐中對照上面這些原則出現了很多的問題。
一、“勞務發生地”原則在中國的落地方法 既然我們在1994年營業稅制下,是以“勞務發生地”原則作為判定營業稅下跨境勞務征免稅的規則。但在具體落實到征管實踐中,如何把握這個發生地則是一個很有講究的事情。勞務相比于貨物的特殊性我們前面已經說過。你說“發生”二字如何把握,是以勞務的提供方的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作為勞務的發生地,還是以勞務的接受方實際消費勞務的地點作為勞務的發生地,這個則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我們在1994年的營業稅制度下并沒有說這個問題。但是,從我們梳理的一系列文件來看,我們當時對“勞務發生地”的理解實際把握的就是以勞務的提供方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作為勞務的發生地。比如,我們對于跨境工程、設計勞務,就是以境外公司是否派人來華提供實質性設計和指導服務來判定勞務發生地。我們對于跨境咨詢服務是否征稅,也是以外國公司是否派員來華提供咨詢作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們對于跨境廣告服務,也是以境外廣告商的廣告設計、制作、印刷、發布等這些行為是否在中國發生作為判定標準。
因此,在1994年的營業稅制度下,我們的“勞務發生地”在具體落到征管實際時,實際是以提供方提供勞務的所在地作為判定“勞務發生地”的標準,我們可以說這個原則對應的就是“theprincipleofsupply”。
二、1994年營業稅制度下“勞務發生地”規則評價
1994年營業稅下的這個規則如何,我們可以嘗試從“渥太華稅收框架條件”提出5個標準角度去評價: 1中性原則這個問題我們后面會專門用一篇來講。這里簡單先說一下,隨著營業稅過渡到增值稅后,在跨境勞務中,用“theprincipleofsupply”作為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規則是不滿足稅收中性的條件的。
2效率原則從勞務的特點來看,有些勞務判定提供地是很容易的。比如建筑勞務、倉儲勞務、會展服務,這些勞務往往和不動產聯系在一起,而不動產所在地是清晰的,因此判定這些勞務的發生地往往也是清晰的。有些勞務我們稱之為physicalservice。怎么理解這個physical呢。有些勞務的特點是體力性的(physical),有些勞務的特點是智力性的(intellectual)。比如,這種physicalservice往往需要勞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必須同時在某個現場在一起出現,比如音樂會、體育賽事、高爾夫球、按摩等。這類服務不論你是以提供地還是以消費地來看,都是一樣的,也容易劃分。但是,有些智力性勞務服務,你以提供地來劃分則非常麻煩,典型的如咨詢。我外國公司給你提供咨詢,同時在境內外,你如何界定有多少發生在境內,有多少發生在境外,這個在實際征管中很容易扯皮。再比如設計服務,你說外國公司有沒有來華指導呢?2009年前,很多房地產公司支付境外設計費時,為了規避營業稅,直接在合同中說了,我這個設計完全在境外,境內把GPS信息傳遞給境外設計事務所,境外設計后交境內,不來華指導。但是,現實中這種設計真的能完成嗎,大部分這類合同都是假的。但稅務機關在執行中又無法判斷,效率毫無疑問是低下的。
3確定性和簡化原則以跨境廣告服務為例,為什么針對香港文匯報在2003年發一個文,對香港大公報同樣的事項2004年又下一個文。對于美國教育考試服務處的考試服務費也是一樣,針對TOEFL、GRE下一個文,后期針對TSE、GMAT再下一個文。為什么呢,毫無疑問是我們的“勞務發生地”原則在征管落地的設計環節,政策的確定性不強,實踐中基層不好把握,才有了不斷請示,不斷就個案發文的情況。不斷為個案發文,必然導致整個稅制零散和龐雜,不符合稅制簡化原則。
4有效性和公平性原則正是因為部分跨境勞務如果以提供地作為執行標準,如何有效的劃分境內外勞務則是難題。如果我們在征管實踐中,基本就是以納稅人提供的合同來判定(比如不像貨物的進口有海關監管),有些納稅人就會刻意的把境內提供的勞務描述成境外提供勞務,從而產生避稅。如果我們在制度層面缺乏對這種避稅的防范,不僅影響到稅制運行的有效性,也對其他守法的納稅人產生不公平待遇。
5靈活性原則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互聯網技術使得很多跨境勞務的提供不再需要外方派人來華提供。比如,原先的培訓服務,外國公司需要派人來華,但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使得外國公司在國外就可以通過視頻提供培訓就可以取得同樣的效果。原先的醫療服務需要醫生來華,信息技術使得外國醫生在境外就可以操作境內手術。因此,傳統的以勞務的提供地來劃分境內外勞務,受到了新科技、新技術發展的挑戰,也需要我們稅制進行一定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