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9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以下簡稱67號通知),加強安置殘疾人就業納稅人增值稅、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92號通知)第一條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根據文件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選擇填報《享受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申請表》(增值稅)或《享受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申請表》(營業稅)(樣式見附件l、2,由各區縣國稅局、地稅局自印),并區別不同情況提交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一)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工療機構
1.申請稅收優惠當年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為該企業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有效證明資料;
3.社保中心出具的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記錄;
4.申請稅收優惠當月(或上月)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的憑證。
(二)除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工療機構以外的其他單位
1.本條第(一)款第2-4項資料;
2.納稅人全部職工的花名冊(含殘疾職工和非殘疾職工):
3.安置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軍人證》)以及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確認證明。
納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原件與復印件經核對后,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稅務機關留存。
二、對于申請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其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核,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可進行實地查驗。審核批準的,資格認定有效期限為12個月。無論是否批準,應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予以批準)(樣式見附件3,由各區縣國稅局自印)或者《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批準)(樣式見附件4,由各區縣國稅局自印),告知納稅人。
符合政策規定的納稅人,申請減免營業稅時,依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減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京地稅征[2006]287號)文件執行,使用該文件中的各類文書。
三、對北京市享受92號通知第一條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確定為每人每年3.5萬元。
四、根據92號通知規定,按月減征營業稅的納稅人,應于每月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征營業稅申報表》(一式3份,樣式見附件5,由各區縣地稅局自印)。
五、對納稅人發生67號通知第四條第(一)款所述情況的,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重新申請認定的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重新審批。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對已批準具有享受安置殘疾人稅收優惠資格的納稅人,應當自稅收優惠批準有效期限終止前30日內,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續相應的稅收優惠資格;并接受主管稅務機關的年審。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進行審批,同時應對納稅人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符合92號通如和67號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七、符合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納稅人,應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6]94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關于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工療機構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按市民政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7]275號)的補充內容同時廢止。
附件:
1.享受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申請表(增值稅)
2.享受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申請表(營業稅)
3.稅務事項通知書(予以批準)
4.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批準)
5.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征營業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