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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保密費是否屬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發放?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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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員工離職,企業從09年4月開始,按月支付職工離職保密費5000元,一共支付24個月,共計120000元。此離職保密費是否屬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應該在每月發放時還是在第24個月一次性扣繳個人所得稅?答:企業按月扣繳個人所得稅,每月申報金額應當為累計金額,即4月按5000元申報,5月按10000元申報,以此類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精神,直至某一月的累計金額超過免征額標準,即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時,應當計算出應納稅款,進行有稅申報;以后月份申報時,應當扣減以前月份已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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