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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地稅函[2008]53號 關于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計征營業稅及開具建筑業發票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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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計征營業稅及開具建筑業發票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8]53號 2008.2.14你局《關于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如何開具建筑業發票問題的請示》(淮地稅函[2007]157號)請示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的精神,現批復如下:一、關于總包人(A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問題。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對總包人(A公司)按扣除支付給B公司的分包價款(包括B公司自產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價款以及建筑安裝價款)后的余額計征營業稅,并代扣代繳B公司應繳納的建筑業營業稅。二、關于B公司應納建筑業營業稅問題。因分包人(B公司)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如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條件,則A公司在扣繳B公司建筑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除自產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以外的價款。三、關于發票開具問題。A公司作為建筑工程的總包方,應按照工程總額向建設方開具建筑業發票,同時向B公司開具代扣代繳證明。B公司持開具的建筑勞務金額的建筑業發票和銷售自產貨物金額的增值稅發票向A公司結算分包工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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