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對部分退休職工提供免費旅游,每人標準3000元。另外,單位每月支付給退休職工行業補貼,與旅游的3000元合并達到3500元,均從職工福利費列支。財稅〔2004〕11號文件的規定,僅對營銷人員獎勵的旅游合并當月工資薪金計個人所得稅。對退休職工提供免費旅游是否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為退休職工提供免費旅游和行業補貼,無論會計如何處理,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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