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生產企業買了一臺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出口免稅項目用的設備,請問企業購買該設備取得的增值專用發票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屬于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免稅項目,則允許抵扣。如果后期改變用途專用于免稅項目,則不允許抵扣。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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