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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地稅稅一發[2003]13號 關于明確運輸代理企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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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運輸代理企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晉地稅稅一發[2003]13號 發文日期:2003-05-20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局: 近來,部分市地要求對運輸代理企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予以明確。為此,考慮到運輸代理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經我局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就此問題明確如下:運輸代理企業從事運輸代理業務應繳營業稅的營業額,為運輸代理企業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運輸代理企業代委托方付給實際承擔運輸業務的運輸單位的運輸費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倉儲費、加固材料費、裝卸費等費用后的余額。允許減除的上述代付費用,須有運輸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開具的套印地方稅務局發票監制章的稅務發票,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認可準予減除并加蓋驗訖戳記后方可減除。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各地執行不一的,均不做補征或退、抵稅款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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