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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津貼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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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們是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家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我在網上看到有人說差旅費中的差貼應計入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中,但是在一本教材中卻看到"不予征稅的項中中包括: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我現在就暈了,這一項差帖到底該不該計入個人所得稅中? 回答:差旅費津貼在實踐中也叫差旅費補助、出差補貼、出差補助或者其他名稱,主要是針對出差人員出差發生的伙食費、公雜費進行補貼。對于差旅費津貼是否征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規定。總局在1994年3月31日印發的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中就指出,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梢?,差旅費津貼既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也不屬于納稅人本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該文件規定的比較籠統,既沒有對差旅費津貼進行規范的定義,更沒有對其開支范圍、金額標準進行限定,因此各地地方稅務機關在實際執行該政策時往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一些更加系統、細致的規定。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收入中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范圍及標準的規定的通知》(京地稅個[1998]41號)指出,近來有些區、縣局反映由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及工資以外的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及標準不夠明確,為征收工作帶來難度。對此,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將外埠差旅費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及標準明確為一般地區 20元/天,特殊地區 30元/天。北京市制定的該項標準雖然是參考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做出的規定,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適用于所有單位任職的個人,因此各區縣稅務機關往往以此為依據確定差旅費津貼的免征限額。比如,北京某個企業員工到浙江溫州出差10日(一般地區),單位在根據發票實報實銷差旅費的基礎上,額外發放每日20元的補助津貼共計200元,則該部分津貼無須征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發放的差旅費津貼超過限定標準,則超標部分應納入發放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統一計算個人所得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政管理一科在2006年2月24日通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對某個納稅人“請問我因出差,單位給我的差旅費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呢?”的咨詢中也明確回答,根據《關于個人收入中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范圍及標準的規定的通知》(京地稅個[1998]41號)文件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差旅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差旅費補貼一般地區20元/天,特殊地區30元/天,允許在稅前扣除。特殊地區是:深圳、珠海、汕頭、海南。 我們建議,貴公司迅速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聯系,了解其所執行的差旅費津貼具體標準,在標準以內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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