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 2013.2.1
為進一步加強非正常戶日常管理,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現就非正常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一、關于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公告
對認定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稅服務廳進行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其失控(流失)發票的情況,同時在中將其轉為證件失效戶。各市、縣(市、區)局應匯總所屬分局非正常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情況,在稅務網站上對外公告。《浙江地稅信息系統》
二、關于對非正常戶的征管措施
對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征管措施:
1.通過將其未繳銷的發票認定為失控(流失)發票,暫停其發票領購和發票的使用;
2.對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總機構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信息比對,發函通知其省內下屬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3.對轄區內新增走逃、失蹤的非正常戶欠稅信息應及時上報省局進行公告;
4.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216號)和《關于將欠繳稅款人員列入不準出境通報備案對象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2]80號)文件要求需阻止欠稅人出境的,應按上述文件規定辦理不準出境通報備案和邊控手續。《浙江地稅信息系統》《浙江地稅信息系統》
非正常戶和證件失效戶、證件注銷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其他稅務事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立即采取以下征管措施:
1.責令繳清所欠的稅款、滯納金;
2.清理已領購的發票和其他票證,對已開具的發票在審核發票開具信息后進行繳銷,對尚未開具的發票按超期限未使用發票進行繳銷;
3.按規定重新確認納稅人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及領購方式等,其中領購數量應從嚴控制;
4.依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然后填寫相關文書;
5.按程序恢復對其常態化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三、關于非正常戶異地協作管理
經信息比對發現轄區內納稅人在異地有非正常戶記錄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采取發票限購措施,并向納稅人發送《稅務事項通知書》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督促納稅人到原非正常戶認定主管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在原非正常戶認定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主管稅務機關憑原非正常戶認定稅務機關出具的等相關文書解除發票限購措施,恢復常態化管理。《解除非正常戶認定書》
有非正常戶記錄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票,并督促納稅人到原非正常戶認定主管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在原非正常戶認定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主管稅務機關憑等相關文書辦理正式稅務登記,并解除發票限購的措施。《解除非正常戶認定書》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