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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型增值稅下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及處置的會計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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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租賃取得固定資產 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的途徑較多,主要通過外購,以自營、出包方式自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投資者投入,債務重組,融資租入等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可由于許多企業流動資金較緊張,往往不能一次性投資購買固定資產,這時通過分期付款、融資租賃就成為企業獲取固定資產的主要方式。除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外,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也按照“金融保險業”的標準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即納稅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只有在租賃期滿后其所有權由出租方轉讓給承租方時,才會產生增值稅進項稅額。租賃期滿時,承租人購買固定資產,要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例1:2010年年初企業融資租入A公司設備一臺,公允價值550000元,租賃合同規定:設備租賃期為3年,該設備尚可使用年限10年,合同折現率為8%,每年年末支付租賃款200000元,租賃期滿企業以43562元(不含稅)留購該設備。 企業租入固定資產時: 最低租賃付款額=各期支付的租賃費+留購款=200000×3+43562=643562(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為550000元。融資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公允價值兩者之中的較低者 借:同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550000 未確定融資費用 93562 貸:長期應付款 643562 年末支付租賃款和攤銷融資費用: 借:長期應付款 2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 借:財務費用 4400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44000 期滿留購設備時,固定資產入賬價值=550000+43562=593562(元);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93562×17%=100905.54(元)。 借:固定資產 59356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0905.54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550000.00 銀行存款 144467.54 二、固定資產處置的核算 固定資產處置產生的增值稅,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因出售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八種視同銷售行為而產生的銷項稅額;二是因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的五種進項稅額需轉出的情況。 (一)固定資產出售的會計處理 財稅[2008]120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同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購進同定資產已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出售時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例2:企業于2009年7月9日轉讓2月購入的一臺設備,原值800000元,已提折舊30000元,該設備售價700000元,增值稅稅額119000元,已經收到全部款項收存銀行。該設備購入時所含增值稅136000元已全部計入進項稅額。 將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770000 累計折舊 30000 貸:固定資產 800000 收取出售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819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7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9000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7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70000 若上例設備購入時所含增值稅136000元未計入進項稅額,則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將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770000 累計折舊 30000 貸:固定資產 800000 收取出售款項和發生清理稅費: 借:銀行存款 700000 貸:同定資產清理 700000 應交銷項稅額=700000×(4%÷2)=14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4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000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84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84000 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3725.49元。 借:銀行存款 700000.00 貸:同定資產清理 686274.5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725.49 (二)視同銷售的固定資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共有八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如果納稅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可以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的規定,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或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及其他有關科目,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時應根據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或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應借記“營業外支出”、“利潤分配”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三)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若將初始購入時已確認了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以及非正常損失時,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按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按計算所得金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例3:企業于2009年10月8日盤虧設備一臺,原值40000元,購入時增值稅6800元已經計入進項稅額,該設備已提折舊25000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賬面原值-累計折舊)×適用稅率=(40000-25000)×17%=2550(元) 盤虧固定資產: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7550 累計折舊 25000 貸:固定資產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550 經批準轉銷: 借:營業外支出 1755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7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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