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執行新會計準則,土地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2010年底,稅務機關根據相關政策要求將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我公司能否將房產原值中土地價值部分按20年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財稅〔2010〕121號文件的發布實施,使得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繳納的房產稅相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為20年。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按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定將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但企業所得稅前折舊與攤銷的扣除,仍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執行,即房屋、建筑物最低折舊年限不低于20年;土地使用權仍然只能按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規定,不能計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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