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均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實務中,判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易,判定“無正當理由”難。何謂“正當理由”,往往沒有客觀標準,需要主觀判斷,因此極易引發爭議,甚至訴訟,令稅務機關十分頭疼。進入司法程序后,法院會如何看待“正當理由”呢?讓我們來看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2011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稅局稽查局(以下簡稱新疆地稅稽查局)對新疆瑞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瑞成公司2010年以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給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離退休職工住宅,新疆地稅稽查局以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責令其按同期市場價格進行調整,補繳營業稅124712.94元,并予以處罰。
瑞成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新疆地稅稽查局認定瑞成房產公司以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判決新疆地稅稽查局敗訴。新疆地稅稽查局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讓我們來看看二審法院的判詞,“本案中,瑞成房產公司應其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為解決企業老職工住房困難,化解信訪突出問題,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瑞成房產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給老職工售房價格讓利20%的證據確鑿,事實清楚。上述法律規定,雖規定納稅人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但法律法規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沒有具體標準,對‘無正當理由’亦沒有明確的界定。況且,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前身為供銷社運輸公司,作為改制的國有企業,離退休職工收入低,住房條件長期得不到改善,在某投資有限公司退休職工多次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供銷社上訪,要求改善住房條件的情況下,瑞成房產公司降低企業收入以低于同期銷售價格20%向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離退休職工優惠售房并無不當,此舉應視為瑞成房產公司解決老國企退休職工住房困難,化解社會矛盾的善意之舉。稅務局簡單地將此認定為‘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無正當理由的’,并以此為由對瑞成房產公司處以124712.94元營業稅罰款顯屬錯誤。”二審法院認為,瑞成公司低價銷售住宅給國企退休困難職工,化解了社會矛盾,這就是“正當理由”,因此判決新疆地稅稽查局敗訴。
由此可以看出,何謂“正當理由”,每個人看法是不一致的。
除了“正當理由”,現在稅法多用“合理的”概念。
如營改增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再如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合理的”與“正當理由”有異曲同工之處,由于立場不同,企業認為自己的行為都是合理的、有正當理由的,而稅務機關往往看法相反。如上所述,“合理的”和“正當理由”沒有標準,需要主觀判斷,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極易引發爭議,甚至激化稅企矛盾。
筆者認為,在實務中,稅務機關不宜貿然否認企業的行為是“合理的”或有“正當理由”的,除非有充足的證據。同時也不能因此畏手畏腳、縮手不前。筆者建議,既然有些案件沒有標準,爭議太大,讓法院來裁定是否是“合理的”或有“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依據法院判決執行,避免執法風險,也是一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