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乙公司辯稱其與丙公司同屬甲公司集團聯合體內的企業,乙公司將從銀行借來的資金轉貸與丙公司且是按銀行利率收取丙公司的利息,再支付給銀行,該部分利息應按國稅發〔2002〕13號文件規定,作為企業集團統借統還業務的利息免征營業稅。但是經稽查人員核實,甲公司雖稱為集團,但并無《企業集團登記證》;對丙公司的股權投資者是乙公司而非甲公司,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是丙公司的母公司,因此,甲企業與乙公司、丙公司只是普通關聯企業而非企業集團關系;從銀行取得的貸款是以乙公司名義借貸的而非母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是生產經營企業而非集團內的財務公司,丙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是普通借款合同而非委托貸款合同。
對非金融企業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利息,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均應按“金融保險業”適用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營業額為其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和罰息及價外費用)。
統借統還業務收取的利息適用不征稅的特殊規定
符合免稅條件的統借統還業務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企業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獨立或非獨立核算的下屬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企業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企業的利息的業務。二是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即企業集團從金融企業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應支付給金融企業的借款利率收取利息,再轉付給企業集團,由其統一將借款和利息歸還金融企業的業務。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企業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統借統還或代理統借統還業務,均規定不征收營業稅:統借方按支付給金融企業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借款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企業的利息不征營業稅;企業集團委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企業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在現今的企業類型及運作模式中,“企業主管部門”這一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以行政手段管理企業的特有名詞已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控股或大股東(公司),但是,市場經濟模式中的控股股東或股東與計劃經濟下的“主管部門”有著本質的區別,股東與所投資入股的公司之間(股權投資及股利分配)、主管部門與被管理企業之間(行政管理及利潤上繳),是完全不同性質的關系。因此,本文不再討論企業主管部門借款后再分撥給下屬企業這一情形。
非金融企業貸款收取利息不征稅應符合規定條件
資金借貸雙方是否屬于同一企業集團,是否由統借方與貸款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向貸款企業收取的利率是否符合規定,這是非金融企業之間資金借貸業務是否征收營業稅的三項條件。
企業集團內的統借方與貸款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向借款單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給金融企業的借款利率水平,企業集團通過財務公司從事統借統還業務取得的利息才能不征收營業稅。
如果財務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高于企業集團支付給金融企業的借款利率標準,則不屬于國稅發〔2002〕13號文件所稱的“統借統還”業務,也就不符合不征收營業稅的條件,對企業集團通過財務公司從借款方取得的利息應則視為從事貸款業務全額征收營業稅,而不能片面理解為收取的利息中用于歸還金融企業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超過標準多收取的貸款利息才繳納營業稅。
正確區分普通關聯企業與企業集團內企業是關鍵
不屬于同一企業集團的關聯企業即普通股權投資關系的關聯企業(以下簡稱普通關聯企業)之間也常有互相借貸款業務發生,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于普通關聯企業之間的貸款業務產生的利息,不能按照企業集團統借統還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企業集團內的企業之間均系關聯企業,但并非所有關聯企業就一定同屬于一個企業集團。普通關聯企業尤其是單純母子公司與企業集團在形式上很容易混為一談,兩者的企業之間均以股權為紐帶,或以股東身份投資另一企業,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同屬一個母公司。
由于國稅發〔2002〕13號文件只規定對企業集團統借統還業務的利息免征營業稅,因此必須對資金借貸各方是否屬于同一個企業集團進行審查,不能只以相互之間的股權關系來判別,更不能只看企業名稱是否有“集團”二字,而應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第59號)所規定的條件來判別:企業集團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企業共同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集團登記證》,企業集團本身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在審核相關企業是否屬于同一企業集團時,應認真審核母公司是否持有《企業集團登記證》,是否符合上述條件。有些企業聯合體雖然對外稱為“集團”,但并未辦理企業集團設立登記,只是單純的股權投資與被投資關系,該類企業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企業集團,其相關企業之間借貸資金產生的利息即使沒有高于銀行借款利率水平,也不能免征營業稅。對普通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業務應視為貸款業務,對資金借出方取得的全部利息依法征收營業稅。
企業資金池運作過程中的利息是否涉及營業稅,其根本是首先分清“企業集團”與“集團企業”的區別。
有關企業集團的認定標準難以一一記住,在實務中,最直接的辨別辦法就是看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集團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