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善意取得發票列支成本的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3 |
|
問:我單位企業所得稅歸國稅管理,近日國稅部門對我單位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有兩張假發票,稅務部門要求我單位補繳企業所得稅。但是我單位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這兩張發票的取得是善意的,而且其所對應的業務是真實發生的,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我認為這里所強調的“真實、合法”并不僅僅是指發票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吧。只要有證據表明扣除事項是實際發生的不能排,就不能排除發票之外的其他憑據的證明效力。在真實性方面,納稅人取得不合法發票,并不能直接證明納稅人沒有發生相應的成本費用開支,除發票外,付款證明等其他證據也是能夠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三十二條規定:《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 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所以,貴公司取得的發票不能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該項支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