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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5]1號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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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5-03-29 發文字號: 財稅[2005]1號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本文2008.12.31日停止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兩個規定的通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現將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享受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政策的轉制單位和企業,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從2006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上述單位和企業名單由當地財政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 上述單位和企業,從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與所得稅有關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政策。 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原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和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四、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五、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本通知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 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 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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