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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為投資轉增資本的情況下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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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A公司借給B公司1000W后,后B公司一直虧損,A公司同意將該債權轉為投資轉增資本,并同時等額放棄對B公司的債權,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涉及到A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答:以債務轉換為公司注冊資本,是企業重組的一種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總局令[2003]第006號)第五條“ 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之規定,A公司“債轉股”后,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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