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02-24
問題描述:
外商投資企業,2006年投產,享受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兩免三減半”,現在因為經營不善倒閉,辦理企業注銷時,要不要補繳以前年度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稅務方面應該怎樣辦理注銷手續?
問題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第三條規定:
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
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