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接收上海市開具的卷式機打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經咨詢,不加蓋發票專用章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90號)文件,該批復同意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在上海市范圍內試點稅控收款機卷式發票開具時不加蓋發票專用章。
我公司是山東地區的企業,對該類發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接收,是否可以入賬報銷?上海市的規定是否與發票管理辦法相沖突?
答:《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規定,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90號)規定第一條關于稅控收款機發票蓋章問題規定:“鑒于目前稅控收款機開具的卷式發票上已打印納稅人名稱(即收款單位名稱)、納稅識別號,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圍內試點,試行稅控收款機卷式發票開具時不加蓋發票專用章,以方便納稅人開具操作。其他發票開具仍需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上海地區范圍內,對于特定的試行稅控收款機卷式發票在開具時可以不加蓋發票專用章。因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部門,上述規定應屬于其在《發票管理辦法》的管理過程中做出的特別規定。貴公司作為受票方收到這樣的發票是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報銷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