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冠名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地稅系統冠名發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冠名發票,是指在全省范圍內,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向地稅機關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
凡申請印制、使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情形。
第四條 冠名發票應當通過陜西地稅征管業務系統進行管理和監控。各級地稅機關要全面加強對冠名發票領購、保管、開具的管理,確保所有管理環節在陜西地稅征管業務系統中運行。
第五條 冠名發票由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審批。
第六條 印制冠名發票的納稅人需提出印制申請, 同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冠名發票印制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四)《發票領購簿》復印件;
(五)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六)冠名發票票樣。
第七條 申請冠名發票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的程序審批辦理。
第八條 冠名發票應當按照全省統一的發票式樣印制。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申請印制單位需要的,申請印制單位可根據管理需要自行設計,由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受理審核。
第九條 對總公司在省內設有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印制冠名發票的,由總公司統一向省地方稅務局申請印制冠名發票,其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統一印制的發票。
第十條 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單位需要在發票上套印發票專用章的,須在印制申請中明確,由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受理審核。
第十一條 冠名發票印制企業應當按照《發票印制通知書》所填列的名稱、種類、數量、版面、起止號碼、紙張、油墨、防偽措施等印制發票。
第十二條 冠名發票印制結束后,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單位應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冠名發票領購手續,向發票印制企業領取發票。
第十三條 總機構申請印制的冠名發票各分支機構需要跨區域開具使用的,總機構應設立專用冠名發票存放庫房,由專人負責管理,由分支機構持《陜西省發票購領薄》統一向總機構申領,雙方均應建立發票專用賬簿。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應當對冠名發票的印制質量進行嚴格抽檢,建立健全冠名發票的開具、保管、運輸管理制度和冠名發票的領、購、存賬簿。
第十五條 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單位,應當按月向其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冠名發票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建立冠名發票定期檢查制度,重點檢查發票的領、用、存等情況,對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實行按月、按季驗審制度。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冠名發票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以及省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實行不定期換版。
第十八條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1日廢止。2009年10月19日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冠名發票印制管理辦法》(陜地稅發[2009]1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