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購物卡財稅政策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81 |
|
問:公司發員工購物卡等費用,列入公司福利費用,還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但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之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生活補助費才是稅法允許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并不是財務上列入“福利費”就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從而免除扣繳義務人之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因此,單位在節日發給員工的月餅券、購物卡等福利支出,并不是稅法上認可的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個人需為此交納個人所得稅,發放單位從而產生相關代扣代繳義務。 商場出售購物卡,應該何時開具發票? 針對商場銷售各種價值型提貨憑證(購物卡、儲值卡等),何時確認銷售,何時開具發票等問題,《關于價值型提貨憑證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深國稅函[2007]196號)一文作出了明確規定和解釋。具體內容整理如下: 價值型提貨憑證的界定 價值型提貨憑證一般是指商業零售企業向顧客銷售注明一定面值的,但不指定具體提貨人、具體貨物和數量的,持證人憑證在面值內提取一定價值貨物的憑證,又稱購物卡、儲值卡、返利卡等。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由于價值型提貨憑證對于提取的貨物沒有具體指定的特點,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所收取的貨款應屬于預收貨款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采取預收貨款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的當日,所以對于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持證人憑證到商業零售企業提取貨物的當日。 開具發票時間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所以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預收貨款時不得開具發票,應在持證人憑證到商業零售企業提取貨物時按提取貨物的銷售額按規定開具發票。 執行時間及自查處理規定 上述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對于2007年7月31日以前銷售的價值型提貨憑證,商業零售企業必須在2007年10月31日以前自行清理核查,對于其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預收貨款時已開具發票但未計提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律先分別按17%稅率、4%征收率計提銷項稅額、應納稅額后補繳增值稅款。對這部分提貨憑證在實際提取貨物時再按貨物實際稅率、征收率計提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后沖回。 年終購物卡相關財稅處理政策分析 商場返利券促銷的會計處理和納稅籌劃思路分析 購物券消費能否索取發票問題 商場返利券促銷的會計處理和稅務籌劃 購物券銷售需承擔納稅風險 超市購物券銷售收入究竟何時確認問題? 京國稅函[2006]569號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購物卡取得的銷售收入確定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批復 皖國稅函[2008]10號 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 廈國稅函[2008]127號 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 冀國稅函[2009]247號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 深國稅函〔2007〕196號關于價值型提貨憑證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法規依據 相關條款 納稅義務時間 解析 廈國稅函【2008】127號 對企業出售購物卡、聯名卡時發票已開出,且企業已收取貨款的,以購物卡(或提貨單)、聯名卡交給買方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卡券銷售環節 此規定是09年以前制訂的,雖沒有明確業務定性,但推測其視為直接收款銷售貨物處理;新條例之下開具了發票就須確認納稅義務的產生。 皖國稅函【2008】10號 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各種類型的購物卡,同時收取貨款并開具貨物銷售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行為,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征收增值稅。 卡券銷售環節 此規定是舊條例下制訂的,新條例下開具了發票就必須確認納稅義務的產生;定性為直接收款銷售貨物,卡券銷售環節產生納稅義務。 浙國稅函【2009】75號 納稅人以銷售購物卡(券)方式銷售貨物的,應界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銷售結算方式,即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銷售購物卡(券)并收取貨款同時(不論是否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卡券銷售環節 此規定是新條例下制訂的,將卡券業務定性為采用直接收款銷售貨物,不管是否開具發票,均在收款時確認納稅義務。 冀國稅函【2009】247號 企業以銷售購物卡方式銷售貨物的,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銷售購物卡并收取貨款的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卡券銷售環節 此規定是新條例下制訂的,將卡券業務定性為采用直接收款銷售貨物,收款時確認納稅義務。 深國稅函【2007】196號 一、由于價值型提貨憑證對于提取的貨物沒有具體指定的特點,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所收取的貨款應屬于預收貨款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采取預收貨款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的當日,所以對于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持證人憑證到商業零售企業提取貨物的當日。 卡券消費環節 將卡券業務定性為采用預收貨款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卡券消費環節。 青國稅稅政【1999】250號 二、對商業零售企業出售購物卡納稅環節如何確定? 答:目前我市商業零售企業出售的購物卡同銀行結算方式和環節有兩種,一種是企業先墊付資金,按面值從銀行購卡后再出售給消費者,收取的款項沖減往來帳,消費者消費后,銷貨款由銀行劃轉企業,此種購物卡同銀行信用卡結算方式相同;一種是企業自制卡出售給消費者,收取的款項存入企業銀行帳號;以上兩種售卡方式均在售卡環節開具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上述第一種售卡方式其納稅環節確定在貨物銷售環節,第二種售卡方式其納稅環節確定在售卡環節。 卡券銷售環節 一、舊條例下制訂的文件,沒有對業務定性直接明確; 二、按新條例,開具發票即產生納稅義務。 京國稅函【2006】569號 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各種類型的購物卡,同時收取貨款并開具貨物銷售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行為,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征收增值稅。 卡券銷售環節 將卡券業務定性為直接收款銷售貨物,在卡券銷售環節產生納稅義務; 該文件因新條例的頒發,已被京國稅發【2009】63號作廢,但有助了解地方稅政口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