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產企業于2008年9月通過公開拍賣競得一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于同日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成交確認書》,成交價8億元,按照公告要求,交納了5000萬元競買保證金。后來,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該公司未能按照成交確認書規定支付其余款項,國土局多次催告亦未能履約,因此,國土局于2009年4月通知解除成交確認書,取消該公司競得資格并沒收競買保證金5000萬元。該公司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出歸還競買保證金的仲裁請求,當地仲裁委員會于2011年6月出具了裁決書,裁決結果是駁回該公司提出的歸還競買保證金的請求。A房產企業因違約而被沒收的競買保證金,能否確認為資產損失? 首先,要明確該沒收的競買保證金是否屬于損失,能否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稅法明確的是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該案例中的支出款項,是企業支付的保證金,因違約被沒收而造成損失,對此有人認為,該支出與企業取得的經營收入無關,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實,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而不是從費用支出的結果分析。企業支付競買保證金,根本目的是為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進而開發房地產項目,因此,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分析,該支出與取得收入相關,可以稅前扣除。 其次,如何證明確實發生了損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規定,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第十七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等。根據上述規定,仲裁機構出具的裁決書,是最能直接證明損失發生的外部證據,當然還應包括第十八條規定的如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成交確認書等企業內部證據。 最后,該損失應如何扣除,應在哪個年度列支。在此案中,主要涉及3個時間:2008年9月、2009年4月、2011年6月,與此相對應的損失,應在2008年、2009年還是2011年確認扣除?25號公告將資產損失分為實際資產損失、法定資產損失,其中,實際資產損失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25號公告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同時,25號公告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根據以上規定,該企業被沒收的競買保證金損失,屬于法定資產損失,企業在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及作好相應的損失賬務處理的前提下,可以在2011年確認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