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52號文件所指的2萬元是指不含稅銷售額;對于營業稅納稅人,營業稅屬于價內稅,財稅〔2013〕52號文件所指的2萬元營業額為含稅營業額。
流轉稅優惠的會計處理
1.免征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財會〔2013〕24號文件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由于該政策中的2萬元屬于起征點概念,月銷售額超過2萬的,全額征收增值稅,只有月度終了,方能判斷是否免征。因此在會計核算時,必須遵循價稅分離原則。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及應稅服務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月末匯總銷售收入,符合免稅條件的,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例1:某小微企業銷售一批貨物含稅收入10300元,在發生這筆業務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10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300
在月度中間,不能合理確定本月銷售額是否超過2萬元時,正常計提應納稅額,假設本月只發生了該項經營行為,則符合免稅條件,將無須繳納的已計提的增值稅轉入當月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300
貸:營業外收入300
2.免征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提供應稅勞務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小微企業滿足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這是因為:營業稅核算是月(期)末按照營業稅應稅收入和適用稅率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因此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不需要計提營業稅及其附加。
例2:某小微企業本月取得了5筆營業稅應稅收入,均為銀行存款,金額分別為4000元、6000元、1000元、5000元、3000元。全月營業額為19000元。
取得第一筆收入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等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
另外幾筆會計處理同上。本月營業額小于月營業額20000元,符合免征營業稅條件,營業稅是月底按營業收入計提,如果不超過營業額2萬元,可以不計提營業稅,不做計提營業稅的會計分錄,這也是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