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辦法,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按10%的稅率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為納稅義務實現日期。由于這種確定納稅義務實現日期的方式具有人為可操控性,給非居民納稅人故意不做利潤分配或者隱匿分配,推遲或逃避繳納稅款提供了可乘之機。 筆者調查發現,一些非居民企業為了達到推遲納稅或逃避納稅的目的,會要求其投資控股或獨資設立的被投資外商投資企業,長期不做利潤分配或是無限期推遲。也有一些企業在分配后暫不扣繳稅款,長期將利潤掛在“應付股利”科目上,認為只要不付往境外,就不涉及扣繳稅款。一些跨國企業集團為了實現其他需求(如再投資),往往責令境內被投資的子公司挪用長期累積形成的未分配利潤。筆者認為,以境內被投資企業為依托,理清企業利潤總額及分配數額,做好源泉扣繳的日常監管工作,是稅務機關有效防范非居民股息所得避稅的有效方式。 加強稅法宣傳,是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前提保證,也是做好源泉扣繳日常監管工作的基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五條規定,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來確定收入的實現。這兩個文件說明,國家稅務總局對非居民股息所得的稅收管理早有防范措施。但由于稅法宣傳不到位,再加上部分企業自身對扣繳義務人的職責認識不清,使得一些企業沒有很好地履行股息所得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
比如,吉林省遼源市某企業實際已作利潤分配處理,但卻在“應付股利”科目長期掛賬,未按規定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該企業的財務人員錯誤地認為,只有當股息向境外支付時才申報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在分配環節扣稅。財務人員之所以有這樣的認識,就在于他們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清楚。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大相關稅法知識的宣傳力度,必要時建立與大型外商投資直接聯系的綠色通道,對宣傳工作實行跟進式服務,提高其對非居民稅款扣繳的遵從度。 要做好源泉扣繳的日常監管工作,稅務人員需要提高查賬技能,這是防范稅務人員管稅風險的重要保證。主管稅務機關常常會通過定期檢查扣繳義務人,來監督其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的履行是否及時、到位,這就要求稅務人員自身必須具有較高的查賬技能。一般來說,企業每年在實現利潤后會作轉賬處理,即:借記“本年利潤”,貸記“利潤分配”;提取項目時,借記“利潤分配”,貸記“法定公積金”等科目,剩余留作分配部分貸記“未分配利潤”科目;在股東會做出利潤分配時,借記“未分配利潤”,貸記“應付股利”科目。 通過這些會計分錄可看出,企業在向境外支付股息前,會先將部分股息轉入到負債類科目,即“應付股利”科目。如果企業的“應付股利”科目有貸方余額,其存在未及時扣繳非居民股息所得稅的可能性就很大。在檢查過程中,最重要的一項是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檢查。因為如果外國控股方將其應得的股息部分直接轉作再投資,就可能出現借記“未分配利潤”,貸記“實收資本(股本)”等科目;如出現借記“未分配利潤”,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就很可能存在其他對股息的直接挪用行為。稅務人員只有熟練掌握企業這些記賬規則,才能及時發現企業未按期履行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行為。 做好源泉扣繳的日常監管工作,稅務人員還應加強對政策的研究,這是提高非居民股息所得稅征管水平根本保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五條規定,對于股息,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這項規定說明,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屬于外國投資者的部分,只要動用了就產生了納稅義務。也就是說,即使董事會未做股息分配,只要預付股息所得也應承擔納稅義務。另外,由于跨國企業集團在中國境內可能不止一家子公司,出于投資需要,企業可能將其應得的股息在中國境內轉投資另一公司,或是直接轉用于其他項目,這些直接挪用情況也應當視為分配了股息,應當履行納稅義務。也就是說,只要動用了外方投資者應得的股息部分,就應當判定為先行分配的事實,納稅人的稅款扣繳義務也就已經產生。 作者單位:吉林省遼源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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