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綜函〔2015〕2號 2015-03-08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財政部《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船舶港務費等三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財辦稅〔2015〕14號)已函復交通部,現將有關內容函告如下,請遵照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辦稅〔2014〕101號)的規定,對小微企業免征船舶港務費、船舶登記費、沿海港口和長江干線船舶引航收費的具體范圍,以船舶噸位為依據進行確定,即對100總噸以下的內河船和500噸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福建省財政廳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