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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期限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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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期限問題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2011.8.15鑒于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納稅申報期限陸續調整為次月15日內,為方便納稅人辦稅,統一納稅申報期限,現將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期限的問題公告如下: 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仍按各縣(市)地稅機關的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申報期限由10日內調整為15日內,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一)納稅期限確定為按月或按季繳納的,申報期限為月(或季)后的次月1-15日;(二)納稅期限確定為按半年繳納的,上半年的申報期限為4月1-15日,下半年的申報期限為10月1-15日;(三)納稅期限確定為按年繳納的,申報期限為每年4月1-15日。 三、《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納稅申報期限的通知》(閩地稅發[2006]229號) 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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