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體規定
(一)本公告所稱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退稅(不包括出口退稅,出口免稅,結算退稅,誤收退稅)。
(二)減免稅分為備案類和審批類。備案類是指納稅人根據規定在期限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備案手續后即可享受的減免稅;審批類是指納稅人根據規定在期限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進行資格認定審批后享受的減免稅。
(三)促進殘疾人就業減免稅屬于審批類;其他減免稅屬于備案類。未申請或已申請但未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未在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減免稅。
二、申報和受理
(一)納稅人申請審批類減免稅,應填寫《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享受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認定)》(以下簡稱《殘疾人認定審批表》),連同本公告列明的其它資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納稅人申請征前減免備案類減免稅,應填寫《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減免稅審批表》);納稅人申請即征即退備案類減免稅,應填寫《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通用)》(以下簡稱《認定審批表》(通用)》)。連同本公告列明的其它資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納稅人的減免稅備案申請,應自加蓋“減免稅備案章”的當日起生效。
(四)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填寫《減免稅審批表》或《認定審批表(通用)》,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1.減稅、免稅、退稅項目發生變化的;
2.變更企業名稱的;
3.其他應該重新審批或辦理備案手續的。
(五)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但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報《福利企業人員變動認定申請表》、變動人員合同、勞動備案花名冊、工資發放、保險繳納等資料申請變更減免稅相關事項,從變更之日起繼續享受減免稅。
(六)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持終止減免稅書面申請書,填寫《取消殘疾人認定審批表》、《取消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或《取消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通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終止減免稅手續。
1.稅收政策發生變化的;
2.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
3.其他應該辦理終止減免稅手續的。
(七)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后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處理。
三、放棄免稅權規定
納稅人辦理減免稅審批或備案確認后,自愿放棄免稅權的,應提交書面放棄免稅權聲明,填寫《取消殘疾人認定審批表》、《取消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或《取消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通用)》,報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次月起,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四、報送的相關資料及表格詳見附件。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增值稅管理規定>(修訂試行稿)的通知》(青國稅發[2004]120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報送的相關資料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取消殘疾人認定審批表
取消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取消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通用)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通用)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享受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