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北京市統計局副局長吳萬標發布了《北京市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主要數據公報》。數據顯示,2013年北京網上銷售額達926.8億元,五年來增長了10倍多;2013年網上商店單位數量比2008年二經普時增長了7.9倍,這一增速較零售業單位數量年均增速高出37.9個百分點。互聯網銷售飛速增長,但我國對互聯網銷售的稅收征管事實上幾乎處于“真空”狀態。在世界各國逐步開始探討針對互聯網銷售的稅收政策的同時,我國也著手強化對互聯網交易的稅收征管。2014年12月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稅收征管法修訂稿的征求意見稿,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明確第三方的信息披露義務等舉措都將起到疏通互聯網交易的征管程序的作用。中國的互聯網行業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互聯網交易平臺的相關主體應當審慎關注自身的稅法合規性義務及風險,并制定和實施有效的防范和應對方案。本文以淘寶、天貓平臺的交易各方為例,對互聯網交易的納稅義務做出梳理,供各位讀者參考。
一.個人賣家的納稅義務 目前,我國并未出臺專門針對互聯網交易如何征稅的法律法規。入駐淘寶、天貓等網站的個人賣家應與線下銷售一樣依法納稅。個人賣家的納稅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個人所得稅 對入駐淘寶、天貓等電商網絡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賣家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有定期定額征收和查賬征收兩種方式。《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帳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而《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17號)第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建賬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對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人入駐賣家,定期定額征收個稅。《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各地對核定應納稅額的標準各有不同。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10號)規定,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月經營額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月經營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達到建賬標準的個人入駐賣家,則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2、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以及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通過入駐淘寶、天貓,從事商品銷售以及提供應稅服務的個人賣家均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個人賣家由于規模較小,一般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這時,個人賣家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為當期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3%。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關于起征點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包括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或個體工商戶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沒有達到起征點的,免于征收增值稅,各地可以在5000至20000萬之間規定具體的起征點金額。以北京市為例,個人賣家的增值稅起征點為20000萬。
3、個人網店可以不納稅嗎? 社會公眾普遍認為個人網上銷售貨物無需納稅是對我國稅收政策的誤解。但對于銷售額較小的賣家,若經核定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確實可以事實上無需納稅。除此以外,實踐中的很多個人賣家不了解自身的納稅義務,或者采取拒絕申報、隱匿收入以及編造虛假憑證等方式,逃避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繳稅款,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企業賣家的納稅義務 同個人賣家一樣,企業賣家亦應當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具體來說:
1、增值稅 與個人賣家不同的是,企業賣家不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企業賣家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當期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3%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或適用增值稅率,以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差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
2、企業所得稅 企業賣家在財務管理方面通常較個人賣家更為規范。其通過互聯網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以及對應的成本費用應當真實地反映在每一筆的會計處理和企業帳簿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履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義務。企業賣家的所得稅納稅義務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乘以企業適用稅率。通常,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企業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企業等,適用較低稅率的,其通過互聯網平臺產生的營業額同樣適用。
3、企業賣家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 實踐中,由于網絡銷售的銷售額等難以征管,企業賣家以隱瞞銷售收入、制作虛假記賬憑證、偽造帳簿等方式逃避繳納稅款的現象時常出現,尤以中小企業更為普遍。盡管我國目前對互聯網交易的稅務監管較為薄弱,給了企業賣家一定的可乘之機,但這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相較于個人賣家,企業賣家都進行了稅務登記并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更便于掌握其經營情況。企業賣家承擔著較個人賣家更大的法律風險。除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以罰款外,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相關責任人員有可能被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承擔嚴厲的刑事責任。
三.阿里的納稅義務 淘寶、天貓作為互聯網交易平臺,其自身并不作為交易的一方,因此對于網店的經營所得并不負有納稅義務。阿里對于互聯網交易平臺的納稅義務僅限于自身的經營活動。具體而言,其核心盈利模式包括:廣告收入及資金收益。
1、廣告收入 阿里針對賣家提供的有償櫥窗推薦位、搜索排名、店鋪裝飾工具等各種名目的廣告收入超過阿里全部收入的50%。阿里取得的這些廣告收入,一方面應計入阿里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2、資金收益 支付寶業務具有明顯的“資金池”效應,即支付寶持有大量微觀上持續流動、但宏觀上長期穩固的巨額資金。不僅如此,入駐店家支付的保證金也是阿里“資金池”的重要組成部分。阿里“資金池”每年的利息收入逾億元,這部分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支付寶的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法履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四.互聯網交易的稅收征管難點 盡管稅收實體法可以涵蓋互聯網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但在稅收征管方面仍面臨諸多難點: 1、納稅主體難以確定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9號)要求網絡經營者必須實名登記,但由于網店轉讓非常頻繁普遍,轉讓行為監管難度大,獲得網店實際納稅主體信息依然比較困難。目前,我國新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對自然人開始實施納稅人識別號登記管理,并規定從事網絡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信息或者電子鏈接標識。但是,新法仍在征求意見中,尚未頒布實施,相關配套監管措施尚未健全,“實名制”落到實處仍需經過一段時間的過度。
2、征稅對象難以明確 互聯網交易中,許多交易的對象為虛擬產品或數字化產品。這些商品形式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之間的界限。稅務機關難以依據現行稅制確定其所得應歸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所得,進而難以確定適用稅種和稅率。這一問題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稅收征管難題,其解決亟需相關專家的積極探討和立法明確。
3、交易進程難以管控 由于互聯網交易具有無紙性、隱匿性、跨地域性等特點,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的進程。這就導致在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應納稅額等稅收要素時難度加大。尤其是虛擬商品的銷售,更與稅務機關的監管系統和稅收征管手段難以銜接。要解決這一問題,不僅需要稅務系統積極制定互聯網交易的稅收征管辦法,更要求稅務機關具備現代化的征管手段。
小結 工商總局針對阿里巴巴的“白皮書”公布后,阿里巴巴集團因涉嫌“隱瞞受到監管部門調查”等問題,在美國遭到集體訴訟,已有7家律所介入調查。2015年1月26日阿里股票收盤價為103.99美元。到1月30日時,收盤價僅為89.08美元。阿里涉嫌違規使得其股票市值在四個交易日內蒸發約367.53億美元。相較于尚無定論的“白皮書”事件,淘寶、天貓賣家面臨的稅務風險卻是實實在在的問題。這一方面受制于互聯網交易的飛速發展對原有稅收征管體系的巨大挑戰;另一方面也表現出互聯網交易中的各相關方依法納稅和稅務風險防控意識薄弱。伴隨著新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我國互聯網交易的稅收征管將迎來一個新的局面,相關主體的依法納稅意識也亟需提高。
作者:劉天永,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首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