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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國稅發[2009]201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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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贛國稅發[2009]201號 2009-12-29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須經國稅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按以下權限劃分: (一)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由省國稅局審核批準。 (二)省局監管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省內跨設區市匯總納稅(合并)企業申請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由省國稅局審核批準。 (三)企業全年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含)以及設區市局監管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設區市內跨縣(市、區)匯總納稅企業申請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由設區市國稅局審核批準。 (四)企業全年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核批準。 二、須經國稅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企業應向所在地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所得稅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詳見附件一),應如實反映企業基本情況、資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金額、形成的原因,以及稅前扣除的理由和稅法或政策依據; (二)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要求提供的證據和相關材料。 三、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受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受理人員應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受理;經審核認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后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三)申請的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企業補正,納稅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納稅人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級國稅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詳見附件二)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三)。 須經上級國稅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加蓋本級公章并簽署相關意見的企業申請資料直接報有權審批的國稅機關審核批準。 四、有權審批國稅機關對納稅人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應自受理之日起按以下規定期限完成審批工作: (一)縣(市、區)國稅局負責審批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二)省、設區市國稅局負責審批的,應在2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0天。同時,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作出審批決定或接到上級國稅機關審批決定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決定送達給企業,并督促其在資產損失確認的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五、負責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的國稅機關需要對納稅人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必要時也可委托下一級國稅機關或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具體組織實施,受委托核查的國稅機關應認真核實,并及時上報核查報告及相關資料。 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應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集體審批制,實施陽光作業,嚴禁違規、越權、擅自辦理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 各級國稅機關審批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或接到有權國稅機關審批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決定后,應及時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記錄相關信息,切實加強管理。 各設區市國稅局應及時對轄區內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情況進行總結,并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局(所得稅處)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并認真填寫《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四)。總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工作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 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應結合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專項檢查,進一步審查轄區內納稅人自行申報扣除和經審批扣除的資產損失的真實性、證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損失扣除金額的準確性。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報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真實情況,是否存在虛報、多報的現象; (二)企業是否存在應經國稅機關審批而未經審批的資產損失而自行稅前扣除的情況; (三)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的,是否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計入了應納稅所得; (四)其他情況。 八、文件中所稱主管國稅機關是指縣(市、區)級國稅局,設區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分局、經濟開發區管理分局比照縣(市、區)國稅局的審批權限和要求執行。 附件: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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