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海均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三次被判刑,刑滿釋放后,不知悔改,重操舊業,2013年10月31日被抓歸案。近日,廣西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被告人謝海均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3年9月中旬,謝海均向他人購買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北海市定額通用發票后,于同年10月30日15時許,在北海市銀海區新世紀大道與四川南路交界處一爛尾樓工地里,以每本人民幣55元的價格出售20本給茅某某,在茅清點完畢準備付款時,被公安人員當場人贓俱獲,從謝身上繳獲疑似假發票898份(面額500元3本,每本為50份,面額100元17本,每本為44份)。 隨后,公安人員在被告人謝海均的暫住處收繳各類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北海市定額通用發票3138份(面額500元6本,每本為50份,面額100元長發票52本,每本44份,面額100元短發票11本,每本50份)。經鑒定,謝海均所出售的發票及被收繳的發票均為假發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海均明知是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仍向他人出售,其行為已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海均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交易沒有完成,是犯罪未遂,所出售的假發票沒有流入市場,沒有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犯罪情節較輕,并且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