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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契稅優惠 注意范圍和時限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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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下半年,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重建家園、規范契稅征收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現行契稅政策進行了系列調整、明確。江西省贛州市地稅局12366對相關政策法規進行了歸納整理,提醒納稅人“享受契稅優惠,注意范圍和時限”。 首次購買住房契稅稅率降至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明確,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首次購房證明由住房所在地縣(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這里要注意兩個關鍵詞:一是“首次購房”,首次購房證明由住房所在地縣(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出具。二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即享受1%契稅優惠的住房不僅是普通住房,而且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應征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662號)明確,根據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對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征收契稅。計稅依據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交的土地收益金及應補交政府的其他費用。也就是說,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交納的土地收益金等費用應征收契稅。注意,該文適用對象是土地的具體使用權人不變,所有權性質也沒有發生變化,只是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情況。 國家作價出資(入股)轉移土地使用權要征收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房地產權屬可免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劃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42號明確,根據財稅[2003]184號文件第七條規定,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屬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可比照上述規定不征收契稅。這對于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所對應的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來說無疑是一項極大的利好政策。 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不征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8]514號)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征收契稅。上述政策是根據財稅[2003]184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定出臺的。而國稅函[2006]844號文件明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中規定,將財稅[2003]184號文件的執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 產權轉移撤銷可以退還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明確,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繳契稅款應予退還。所以,如果納稅人在房屋交易后,按規定繳納了契稅,但后來法院判決又撤銷了房屋所有權證,其在上述房產交易中所繳納的契稅可以退還。 房改房權屬轉移給子女須繳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法院調解的房屋權屬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18號)在答復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經法院調解的房屋權屬轉移是否征收契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地[2008]195號)時明確,居民個人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產權證后,將名下的房屋產權轉移給其子女,屬于契稅法規規定的贈與行為,應依照《契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繳納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相關政策規定,房屋贈與繳納的契稅稅率為3%~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規定,對于《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按照《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中鐵建重組改制發生的房地產權屬轉移免征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股份制改革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79號)對中鐵建重組改制過程中發生的上述經濟行為所涉及的契稅,應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即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規定,對股份公司承受中鐵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錦鯉資產管理中心無償承受中鐵建所剝離其他全資子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財稅[2001]161號 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 國稅函[2002]771號 關于股權變動導致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更名不征契稅的批復 財稅[2003]184號 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 財稅[2004]126號 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 農便函[2006]28號 關于當前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 國稅函[2006]844號 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 吉地稅發[2007]9號關于當前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渝財農稅〔2007〕34號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對農民購買商品住房實行契稅優惠 國稅函[2007]606號 關于承受裝修房屋契稅計稅價格問題的批復 吉地稅發[2008]38號關于明確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37號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 財稅[2008]175號 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8]438號 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 解讀國稅函[2008]438號文 無效產權轉移不征契稅 國稅函[2008]514號 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 國稅函[2008]662號 關于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 國稅發[2009]89號 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 財稅[2009]128號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地稅發[2009]154號 進一步做好契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稅發[2009]242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稅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3號關于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渝地稅發[2010]32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政策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契稅有關政策法規梳理 契稅稅收優惠政策 契稅的納稅籌劃方法 整體購買不動產的契稅籌劃 企業改組改制契稅優惠政策解析 契稅的計算及會計處理 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有關契稅優惠政策明確 首套房契稅優惠不適用于合買人中已有購房記錄者 房產贈送的涉稅分析 財稅部門細化差別化購房稅收政策 新政策下個人轉讓住房的稅務處理 2010年住房轉讓與贈予稅收政策一覽 財稅[2010]22號 關于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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