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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就業收入應如何征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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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聘用離退休員工,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單位不需用給他們交納社保,其余3條件都滿足,那么他們的個人收入納稅是按工資薪金收入還是勞務報酬?如果是按勞務報酬單位也得代扣代繳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上述規定,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同時符合上述4個條件。 因此,對貴單位聘用離退休員工,但不需要給他們交納社保,雖然其余3個條件都滿足,但不能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勞務報酬”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由貴單位代扣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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