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因拆遷補償收到承兌匯票,因未到期對方付了一筆貼現利息,這筆利息是否繳營業稅?
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1997]216號)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系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關于對貼現、押匯業務的征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依據上述規定,票據貼現業務是持票人為獲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是企業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其實質是一種短期借款。因此,企業取得的貼現利息收入,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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