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我省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試點范圍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蠶絲綢、宣紙的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的有關規定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生產銷售上述產品,按照主產品當期銷售情況,計算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生產銷售上述產品以外的其他產品,可采取《實施辦法》第四條中“參照法”,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參照所屬行業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納稅人的平均水平,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由主管國稅機關據實核定,并報省國稅局備案。
三、扣除標準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及測算結果,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現公布《全省統一的扣除標準(農產品單耗數量)》(附件1)。
試點納稅人在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適用的扣除標準:
(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二)省國家稅務局商省財政廳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后公布的適用于我省的扣除標準。
(三)省國家稅務局依據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核定程序審定的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四、關于期初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一)試點納稅人自實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轉出額=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的成本×13%;從農戶手中收購并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進項稅額轉出額=從農戶處收購農產品的成本/(1-13%)×13%。
(二)試點納稅人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6年月日(該文件執行之日起一年內)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需填寫《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期初庫存進項稅額轉出備案表》(附件2),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三)當期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7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用”的“稅額”欄。
(四)上述試點納稅人若在分期轉出期間申請注銷,須在注銷前將期初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形成的應納稅款全額繳納入庫。
五、試點納稅人申請核定程序及資料要求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生產銷售蠶絲綢、宣紙以外的其他產品,應于2015年1月10日前或自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可用圖表方式表述)、需核定的每種產品類型、原材料構成情況說明及試點納稅人簽章。
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受理試點納稅人核定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采用何種扣除標準。
六、試點納稅人納稅申報及資料要求
試點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期內,除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的納稅申報資料外,還應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試點納稅人應將《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中“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6欄的“稅額”欄,不填寫第6欄“份數”和“金額”數據。
七、其他事項
試點納稅人如因生產經營方式變化等情況,不再適用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應于變化當月告知主管國稅機關,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進行清算調整。
試點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該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農產品的平均購買價格或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農產品的平均購買價格核定。
本公告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doc文件
1.全省統一的扣除標準(農產品單耗數量)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期初庫存進項稅額轉出備案表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