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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國稅發[2008]321號 廣州市《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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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08]321號 2008-12-17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為加強我市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監管,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1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在我市(指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征管范圍內,下同)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備案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我市所轄納稅人的稅務事項所提供的涉稅鑒證報告,均須由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出具。未經批準設立的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二、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在我市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前,須向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進行備案。已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須向管理中心進行變更備案。管理中心對備案事項審核后,將準予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的名單在管理中心網站(登陸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網站www.12366.gov.cn點擊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進入)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gzds.org)等媒體上進行公告。市國、地稅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管理中心發布的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備案名單在辦稅服務廳進行公告。 三、市國、地稅各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涉稅鑒證業務時,應依據管理中心公告的備案名單對承辦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進行資質審核,對未經備案公告或與備案情況不符的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承辦的涉稅鑒證業務一律不予受理。 四、考慮到2008年度以前,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涉外企業)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附送的查賬報告可以由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出具,且部分涉外企業已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以下簡稱鑒證報告)的實際,經研究決定,我市涉外企業參加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附送的鑒證報告仍可以由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出具。出具鑒證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須參照注冊稅務師備案管理的辦法,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到管理中心備案(備案所需材料請登陸管理中心網站查詢下載),稅務機關對其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才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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