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購土地6000平方米,價值360萬元。在該土地上企業將建設辦公樓一幢,對外營業的賓館及餐飲樓一幢,還有綠地、魚池、停車場及道路,辦公樓與賓館樓的宗地容積率均高于0.5.請問計算辦公樓與賓館的房產原值時如何計入應分攤的土地價值,是按照辦公樓與賓館的實際占地面積分攤部分土地價值,還是將6000平方米的全部土地價值按兩幢樓的建筑面積分攤到房產原值里繳納房產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根據上述規定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參照《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將地價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地稅函[2011]8號)規定,同一宗地分期開發,在申報房產稅時,應按該期(棟)房產建筑面積占該宗地上的房產總建筑面積的百分比配比地價并入房產原值。
依據上述規定,同一宗地分期開發,應按該期(棟)房產建筑面積占該宗地上的房產總建筑面積的百分比配比6000平米的全部地價并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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