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
【文號】國稅發〔1999〕202號
【發文日期】1999.10.25
【稅種】個人所得稅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有效性】全文有效
近據反映,各地在對遠洋運輸船員(含國輪船員和外派船員,下同)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掌握不一。為了統一個人所得稅政策,維護稅法的統一性,經研究,現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遠洋運輸船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因此,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8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三、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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